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XX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