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XX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XX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