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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诉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莒县X乡X村。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河东区X路X号。

被告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X号院X号楼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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