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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琴诉沙某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行司法鉴定为由,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

书记员周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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