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XX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XX与被告XX、第三人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