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邓××,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组。
被告杜××,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号,住上海市××室。
被告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号,住上海市××室。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与被告邓××、杜××、高××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高××与被告邓××、杜××、高××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继承人高××所持有的××公司23%的股权由原告高××继承受让;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由原告高××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