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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张××等居间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室。

委托代理人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室。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上海××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与被告上海××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张××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2日前支付原告张××人民币4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人民币742元,共计人民币1,142元,由被告上海××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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