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04年10月独自外出上海务工,与被告分居达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李××由被告抚养,由于李××有疾病,原告要一次性给付小孩生活费及医疗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郑某某一次性给付小孩生活费、医疗费x元。(已给付)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