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常德鸿正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园征字(2009)第X号《关于限期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德鸿正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缴纳了城市绿化补偿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常园征字(2009)第X号《关于限期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国银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黄某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