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营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003-X号。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东。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职员,住(略)-X号。
被告北京市长沟星光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北京市长沟星光水泥构件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市长沟星光水泥构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市长沟星光水泥构件厂的起诉。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