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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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李某福金融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湘乡市X路工贸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李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向原告借款5000元,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136元。

两被告辨称:同意偿还欠款本金及余欠利息给原告,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为8、52‰、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5月27日,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12月21日偿还原告利息880元,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李某某、熊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136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1元,被告李某某、熊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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