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李某某,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应华,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瑞玉,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彭X、廖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廖X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彭X、廖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