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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彭X、廖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李某某,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应华,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瑞玉,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彭X、廖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廖X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彭X、廖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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