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胖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丙,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孬,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丙、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忽某某、李某辛预谋后,事先在许昌县X镇X村民孙爱红家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后约周某壬、周某丁、王某某等人携带赌资19万余元在孙爱红家用“推丙”的方式赌博,廖某某在出乎意料输掉10万元现金后,召集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和寇小刚(已判刑)、李某戊(另案处理)、小杰(另案处理)持刀将周某丁、周某壬砍伤,并将周某壬、周某丁挟持到许昌县新区山海大浴场殴打并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并归还了被害人的钱财,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某辛(已判)、忽某某(已判)预谋后,事先在许昌县X镇X村孙爱红家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后约周某壬、周某丁、王某某等人携赌资19万余元在孙爱红家用“推丙”的方式赌博,廖某某在输掉10万元现金后,遂召集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和寇小刚(已判)、李某戊、小杰(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闯入孙爱红家将周某丁、周某壬砍伤,之后被告人廖某某、赵某乙、张某某伙同寇小刚等人又将周某壬、周某丁挟持到许昌县新区山海大浴场殴打并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周某壬、周某丁所受伤情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廖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廖某某供述:2009年1月4日晚上,我和忽某某、李某辛、周某壬、周某丁、王某某在蒋李某镇X村赌博,我输了十来万元钱,我就和寇小刚、赵某乙、张某某等人联系,他们冲进赌场后,我们一起把赌场的钱抢了一部分,并对周某壬、周某丁进行了殴打,然后我们用车把他俩拉到许昌县山海大浴场张国庆的办公室,对周某壬、周某丁进行殴打。让周某壬、周某丁和忽某某进行联系,往这儿送我输的钱。谁知忽某某报警了。周某壬、周某丁也受伤了。我们就把周某壬先送到了医院,让周某丁走了。
2、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一致。
3、同案犯寇小刚供述:2009年1月4日中午,胖某打电话让我去金都大酒店AX房间找廖某某,我到后见廖某某、胖某、李某戊、黄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都在。廖某某对我们说当天晚上和忽某某一起去蒋李某寺台庙推丙,场上安的有监控,这场肯定能赢,怕赢钱带不走,让胖某、李某戊我们几个去护场,晚上七点多,廖某某、李某辛他们走后,我们坐李某戊的车(白色尼桑轿车,没牌)也来到寺台庙村边的麦地,车上放了六、七把砍刀。停了十几分钟,胖某接到廖某某的电话,让我们过去,胖某领着我们几个冲到赌场。因为白天安监控时胖某去了,他知道路。进门时碰见一个人出去,我们没理他。到那家后,廖某某指着那几个打牌的说骗他了,让我们把他输的钱抢回来。胖某用砍刀指着周某壬、周某丁问他们要钱,我在门口把着,周某丁往外跑,我拿刀在后面追,用刀砍周某丁背两刀,周某丁转身同我夺砍刀,刀把周某丁的手割流血了。这时胖某过来把周某丁脖子上的包带砍断拿走了,廖某某喊我们几个走,我们坐车向村外开去,在半路廖某某让停车看抢了多少钱,我们把包打开一看,里面有两捆练功卷,还有8000多块现金。晓培说上当了,我们又返回到那个家,这次是晓培领着进去了。周某壬、周某丁他们在屋门口站,见我们过去,有二、三个顺着楼梯往房顶跑,我们几个有上房顶的,有去屋里的,我见有人跳到邻居的院内,我走到赌场那家的邻居家大门口,用脚跺了几下门,见门锁着,我又回到赌场那家院内,我见李某戊拿刀很砍周某壬的上身,用的劲太大了,刀都砍飞到厨房门口,我把刀拾起来。这时胖某脖子上挂了一个包,喊着快走,晓培让我们把周某壬、周某丁押到车上,胖某、李某戊、李某庚押着周某壬到李某戊车上,廖某某、黄某己押着周某丁到晓培车上,我拿着两把刀上到晓培车上,开着车到许昌。路上晓培让周某丁把拿走的钱退回来。周某丁同意。晓培又打电话说有人挖他的点,把人押来了,借他的地方用用。随后他让我把车开到山海大浴场。我们把周某壬、周某丁都押到山海大浴场的一个办公室,那时不到晚上九点,我把车停好到办公室,见周某丁在地上跪,周某壬在里边蹲,周某壬和周某丁身上的血流得满地都是。廖某某让我和李某庚把抢过来的包拿过去清点一下,见还是周某丁包里有8000多块钱及两捆练功券,周某壬的包里装的是毛巾及手提袋等杂物,没钱。廖某某给忽某某打电话,让他送钱领人,忽某某把电话挂了,李某戊在办公室找了个带尖的铁拐往周某壬背上打,廖某某用皮带往周某壬、周某丁身上抽,胖某用脚踢周某壬大腿,李某戊还对周某丁拳打脚踢。我记得到山海大浴场后黄某己从车拿了三把砍刀到办公室,但不知道他放在哪了。我们打了他们俩了一会儿,廖某某让我把车停远些,我出去了。后来我听说在我停车的时候,晓培又给忽某某打电话,忽某某说他报警了。晓培安排李某庚开车去蒋李某寺台庙拉麻将桌及监控设备,具体拉到哪我不知道。之后我再没有见过李某庚。我停了车又回到办公室,山海大浴场的老板张国庆也进办公室了,他劝晓培把周某壬关室医院包扎伤口。周某壬流血太多,脸色都变了,我们吓唬周某壬说不管他,让他流血流死。快10点的时候,晓培怕事情闹大,安排我和李某戊开车送周某壬到医院,我们把周某壬送到市二院,在包扎伤口过程医院的医生报警了,我和李某戊开车跑了,车上李某戊打电话给晓培说周某壬在医院报警了。晓培让我们去山海大浴场接他们,我们接住廖某某、胖某、黄某己、周某丁后,和周某丁商量让他把赢晓培的钱退了,再把报案的事处理掉,周某丁答应了,晚上11点时,我们把周某丁拉到枪杆刘红绿灯处,把周某丁、周某壬的包、手机及8000元钱给周某丁,并告诉周某丁,周某壬在市二院,我们就走了。
4、同案犯李某辛供述:2009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廖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金都大酒店,我到后廖某某对我说,他昨天晚上在许昌县蒋李某一个场里赌博,光钓鱼都赢了两万多,忽某某输了不少钱,让我去设个局,安装监控设施控制赌场输赢,帮助忽某某赢点钱。事成后给我提点钱。我同意了,廖某某安排胖某开车和我一块把我的一套监控设备拉到金都大酒店。我和廖某某、胖某在金都酒店时,陆续又过去了几个人,有小刚、小孬,其他的我叫不上名字。廖某某给他们交待些事,具体是什么因为我不想参与也没注意。将近中午时,廖某某开着他的白本田车,让胖某开一辆面包车拉住我那套监控设备,我们一块去蒋李某那个赌场,在许繁路口和忽某某会合,忽某某对我说让我负责安监控设备,帮他们赢些钱。我们到蒋李某那个开赌场的那家,我们把监控设备搬到那家,把麻将桌放到客厅,把小电视、信号接收器、摇控板搬到那家东卧室。因为我嫌光线太暗,还换了个灯泡。安装完后我们去吃饭,吃过饭廖某某让忽某某去准备钱,他跟我们一块回许昌。元月4日晚上,廖某某找好钱我们俩坐他的车到蒋李某和忽某某碰头,我们三个到赌场,我先躲在东卧室,让他们俩出去等其他赌博人进屋后再进来,防止其他人怀疑。结果当晚我从卧室的玻璃窗见到参与赌博的有周某壬,因为我以前和周某壬利用这套设备挖过别人的点,周某壬懂我这套设备,我怕出事没敢使用监控设备。他们赌了十几分钟,我听见有人催廖某某清帐,廖某某说钱不够,我就知道廖某某的钱被周某壬等人赢完了。我想又出事了,这时廖某某喊来他去的人又与赌场人打起来了,我怕挨打等外面的争吵声小了,我拿着摇控板跑出去向东跑到麦地里,第二天才坐车回许昌,随后我又跑到新疆,到春节我才回来。
5、被害人周某丁陈述:2009年1月3日晚上,我和周某壬、王某某、忽某某、廖某某等人在许昌县X镇寺台庙王某某妻妹孙爱香家推丙,当天晚上廖某某钓鱼赢了有三万左右,我不输不赢,忽某某带了二、三万块钱输完。元月4日下午天快黑时,王某某又和我联系,说周某壬又喊赌博,还是1月3日原班人马。忽某某还让我多带些钱。之后我和周某壬、王某某坐接和忽某某一块的人(范武跃)的桑塔纳车去找钱,我找了三万多,王某某、周某壬他们带了多少我不清楚。我们三个又坐和忽某某一块的人找的出租车到王某某妻妹家。当时王某某妻妹抱小孩在门外站,出租车司机和去接人的那个人没有进场。我们三到堂屋见麻将桌换了,周某壬还说了说,我说换换桌子很正常。停了一会儿,忽某某、廖某某也去了。周某还说不跟廖某某玩,廖某某说提议和忽某某合锅推丙,他说他举8万,忽某某说他举4万。他们俩个共兑了12万的锅,由忽某某坐庄推丙,廖某某在旁边把锅(掌着赌资)。我们开始推丙,推到第12把时我们四家没大的输赢,在推第12把时,庄家洒出8点,我们三个都是丙对。这把庄家输了12万。廖某某不想赔钱,我们三个就喊着让他赔钱,忽某某先把他的4万赔给王某了。廖某某拿6万给周某,拿2万给我,还有2万没赔我。廖某某说打电话让人送钱给我,他打电话说:拿钱过来吧。我们也不知道他给谁打的电话,几分钟后就过去七、八个人持刀的,冲到前边的人是个1米6多的短粗胖某,廖某某指着我们说,把他们的钱全抢过来,那个胖某就让我们把钱全掏到桌子上,并用刀砍我们,跟他一起来的人也用刀砍,不知谁把我的黑皮包的带砍断了,他们把我的包里的钱抢走,他们抢我的同时也有人拿刀去砍周某壬、王某某等人。我去追抢我钱的人,我捡了块砖砸他们车了一下。抢钱的人坐两辆白色轿车跑了。这时我发现我的手流血了。我听说还有个四、五十岁的人(李某辛)从王某某妻妹家东卧室偷跑出来了,他是看监控设备的人。之后我、周某、王某、忽某某清点钱时发现这次他们抢走我包里的2万8千块。我商量着报不报案时,抢钱的那伙人又折回赌场,还是那个胖某带头,廖某某喊着找周某壬,王某某和忽某某先跑出去,我和周某壬在里边,有几个人追周某壬,用刀砍他,有三、四个人围住我,往我身上乱砍、打。两个人架住我把我架到一辆车上,后来我和周某壬都被用车上拉到许昌县山海大浴场一个办公室里,廖某某领他带的人让我和周某壬跪在地上,用刀、皮带、带尖的铁拐轮翻打我们了两个小时左右,那个胖某和廖某某还说让我们向家打电话送钱赎人,要不就把我们的脚筋挑了,耳朵割了。他们打我的过程中廖某某还跟忽某某打电话,让忽某某送钱赎人。周某壬胳膊上的伤重,失血多,我们求他们给包扎一下,后来山海大浴场的老板去劝他们,他们才让周某先去医院,他们不让我去医院,一直到元月5日凌晨1点多,廖某某可能听说报案了,他才不打我,把我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把我的手机和包还给我,我打的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了一下伤口。在医院我见到周某壬,把手机还给周某壬。那伙人控制我人身自由有四、五个小时,还打我,我的头部、两只手上、左胳膊、左腿肚都有伤。他们控制周某人身自由三、四个小时,把周某的右胳膊、背上打伤了。元月5日中午,王某某告诉我说元月5日凌晨12点多,廖某某找了个几个返回到寺台庙王某某妻妹家把那张麻将桌拉走了,那套监控设备没拉走。
6、被害人周某壬陈述:2009年1月3日晚上,我和周某丁、王某某、忽某某廖某某在孙爱香家推丙,我们推了一个来小时,我坐的庄,廖某某不时换着门钓鱼,他钓哪,哪赢,最后他赢了四、五万,我的钱输完了,忽某某的钱也输完了,王某可能少赢些,周某丁不输不赢。元月4日下午5点多,忽某某又联系推丙,我联系了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周某丁。忽某某去繁城街找我,跟忽某某一块去的还有范武跃,王某、周某丁也过去了。我们说打牌的地方,忽某某说还去元月3日我们打牌的地方。忽某某让我们都多带些钱,玩的大些。我们几个坐忽某某的车找钱时,忽某某说廖某某也来了,我说不和他玩。我找了2万8千元,平安找了三万多元,王某某带了多少钱不清楚。忽某某开着他的桑塔纳先走了,范武跃让徐红星租面的车接他回许昌。我、平安、王某某乘范武跃和徐红星的面的车去寺台庙村,我、平安、王某某去打牌,范武跃和徐红星下没下车我不注意,我们三个进去后见麻将桌不是3日我们打的麻将桌,我说了声,平安说这是正常现象。我们坐好,廖某某和忽某某也进到屋里,他们俩合锅推丙,廖某某说他带了8万,忽某某带了4万,共12万,我们开始推丙,推到第12把时,忽某某起的是闭拾,我们三个都丙对,庄家翻倍统赔,廖某某不愿意赔钱,我们几个不愿意,大声喊着让他赔钱,忽某某向廖某某要回他的4万,赔给王某某,廖某某赔给我6万,给平安2万,还欠平安2万。廖某某没钱了,他给我们说等等他把钱赔给我们,接着他打了个电话,说把钱拿过来,又说赶快过来。停了三、五分钟,从外边进行七、八个人,每人拿了把砍刀,带头进屋的是一个1米6多短粗,脖子较短的胖某,其他人不认识,他们闯进屋,廖某某对胖某指我、平安、王某某说,把他们的钱都抢过来。胖某说他们是黑社会的,让我们把钱放在桌子上,不放就拿刀砍死我们。他们把平安的黑皮包抢走,我从东边门口跑出来,我的包没被人抢走,王某某的钱也没被抢走。平安的钱被抢走了,手被砍流血了,他从院里拾个砖追抢钱的人,廖某某带人往大路上跑,这时从王某某妻妹家东卧室窜出来一个四、五十岁的人,很瘦,手里提一个包向东跑了,后来听说这个人叫李某辛,在东卧室监控我们打牌的人。廖某某带抢钱的人走了,我们又回到打牌那家,我们清点后发现,周某丁被抢走了三万左右的现金,其他人的钱没被抢走。这时范武跃、徐红星也进来看,我们商量着报案不报案,廖某某又带着人返回来,还是那个胖某领头,拿着砍刀,胖某拿着刀朝我身上乱砍,他们把我拉到大门外,胖某用刀朝我右胳膊、手上砍,把我的包及钱抢走,我包里有二万五、六块钱,其他的钱我藏到院里的砖下面了。他们把我架到一辆白色轿车上。王某某、忽某某、范武跃他们都跑了,我被这些人拉到一个地方,因为我的头被蒙着,我也不清楚是什么地方,我被他们拉到一个办公室里(山海大浴场),廖某某又领了四、五个人到这个办公室,他们让我跪下,用铁棍夯我的头,周某丁也在这个办公室,他们也让平安跪下并打他。廖某某让我们把牌场上带的钱和家里的钱都送过来,送不过来把我俩的脚筋挑了。其他人也吓唬我们,我身上的伤口不停流血,我求他们送我到医院包一下,他们不愿意,他们从八、九点打我们,快到十一点的时候,浴池老板让廖某某送我到医院。这时廖某某才把我送到市二医院,给我交了500元的住院费,医生给我包扎时,胖某和另一个人在旁边看我,我用血往床上写了个110,医生就打110报警了,胖某等人开车跑了。元月5日凌晨2点多,平安把我被抢的包和手机送到医院,后来我听说,1月4日晚上12点左右,有人将麻将桌拉走了,卧室里的监控设备没拉走。
7、证人忽××证言:2009年1月3日下午3点多时,廖某某不知道咋知道我的电话,他给我联系说听说我近期输了不少钱,他是推丙的高手,能帮我把钱捞回来。当天廖某某让我到许昌县金都大酒店见面谈一下,我坐车到金都酒店门口,廖某某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车,在车上他对我说只要能把他的麻将桌和椅子带进赌场,他推丙能百分之百赢,廖某某让我当天带他到赌场里去。我就跟周某(周某壬)联系晚上推丙,让他组织人。周某联系周某丁、王某某等人,说好在蒋李某寺台庙一家推丙,廖某某、范武跃就跟我去了。我怕周某等人怀疑,就对他们说廖某某是我老表。当天晚上廖某某只在旁边钓鱼,他把钱放那里,那里就赢。最后他赢了二、三万,我输了二万,周某输了四万左右。后来我们一块回去的路上,廖某某说明天咱还和周某他们推丙吧,将我的麻将桌和椅子带进去。元月4日上午10点多,廖某某给我联系说去安装他的特制麻将桌和椅子,我和范武跃一块坐车到南环路口,见廖某某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车(豫x),开车的是一个短粗的胖某,鼻子一侧有一颗痣,寸头,李某辛在副驾驶座上坐,车上拉着一台麻将桌及几张椅子,我们就一块到蒋李某寺台庙村推丙的那家,我们几个把桌椅摆好,李某辛到东卧室去安装设备,说是能控制骰子,我们还试试了但没成功。李某辛说设备没电了,冲冲电就行了。我们几个到繁城街吃饭。廖某某让我跟周某他们几个联系,晚上快8点时,廖某某、我、李某辛在许繁路X路口集齐,我们先赶到牌场,李某辛让我和廖某某先出去,等周某他们到了再进来,他先躲到东卧室里。廖某某还安排我必须推庄。我和廖某某先躲到暗处给周某联系,周某说他快到了。我和廖某某等他们三个进到客厅后才进屋,我和廖某某兑了十二万的锅(我四万,廖某某八万),我们开始推丙,最后我们把钱都输了,才发生廖某某打电话找人抢赌资并把周某壬、周某丁带走的事。
8、证人王××的证言与忽某某的证言一致。
9、证人范××证言:2009年1月3日晚上,我跟忽某某、廖某某到许昌县蒋李某寺台庙赌博,打参赌的有忽某某、周某壬、周某丁、王某某,廖某某在一旁钓鱼。最后廖某某赢了两万多,忽某某输了两万多,还借廖某某了些钱,周某壬说他也输了,周某丁、王某两人的情况我不知道。他们赌了一个小时左右就散场了,我和忽某某乘廖某某的车回许昌。路上廖某某跟忽某某说:明天还周某他们几个赌博,使用监控桌子,保准能赢。忽某某听到廖某某说的话,跟他递个眼色,并扭头看看我,意思是不让我知道太多。我坐廖某某的车时见他的副驾驶座位上放了一把砍刀。下车时我跟忽某某说,忽某某说很正常,他带刀是防身的。元月4日,忽某某又喊我去蒋李某玩哩,说去繁城喝羊肉汤,他开他的桑塔纳,廖某某开着他的本田,带着一辆红色昌河车,是个二十七、八岁的寸头粗脖子的胖某开的车,还有个40多岁的老李,后来听红星说他叫李某辛。车上还拉着麻将桌和一个小电视,我们到那家是中午12点左右,那个胖某和李某辛把麻将桌抬到客厅中间,又抬了四张椅子,把小电视抬到这家东卧室里,李某辛还找个灯光安在麻将桌上边,安好设备后当时试了试,他们不让我在旁边看,让我支走了。他们调试时我偶尔进到东卧室,见电视屏幕上能显示出麻将桌上摆的麻将的丙数。后来我们一起去繁城吃饭了。吃过饭廖某某、李某辛走了,我和忽某某去一个饭店和周某壬、周某丁、王某某聊天了,还有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他们说3日晚上赌博的事,忽某某让我到他车上等他,停了一个多小时,我喊忽某某走,听到忽某某让周某壬他们晚上去推丙时多带些钱。后来周某壬等人乘忽某某的车去繁城街,我想走就打电话让徐红星来接我,忽某某开车先去打牌的地方,我等徐红星打的到繁城,周某壬等人找了钱说乘我们的车到蒋李某打牌的地方,我们把他们送到,周某壬等人进去,停了10来分钟,我们就见有七、八个拿着一米来长的砍刀冲进赌博那家,之后就发生抢钱的事,抢钱的第二次返回抢钱时,忽某某我俩跳墙到西邻居,之后抢钱的人带着周某壬走了,我和忽某某出来找到徐红星,我们三人坐忽某某的车到许昌,因为路上廖某某多次给忽某某打电话,说忽某某联系周某壬等人骗他的钱了,让忽某某拿钱赎人,电话中周某壬直叫唤,我们怕事出大了,后来我们三个就到蒋李某派出所报案了。
10、证人徐××证言:2009年1月4日晚上6点半左右,范武跃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繁城接他,我的车走到南环路坏了,我打了一辆车到繁城接着范武跃,跟他一块的有周某壬,还有一个年纪较大的(周某丁),一个年纪较小的(王某某),年纪较小的人给司机指的路,让去许昌县蒋李某寺台庙村,到地方车停下来,我和司机在车上,范武跃他们四个下车走了,下车时我听一个说钱不够,还向另一个借钱,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是赌博哩。我们等有几分钟时间,范武跃说他听见牌场里有人吵架,让我去劝劝,我没去。我在车上见一辆白色轿车从北向南过来,车停下来后下的三、四个人,又停了三、四分钟,有两辆白色轿车从我们旁边由北向南出村跑了,这时有人说谁的手流血了,我跟着进到路北一户人家,我见这家院里扔了三、四个刀鞘,屋里有人在点钱,周某壬带一个黑色背包,另外几个商量报不报案,正说时,我出这家到外边时,看见有七、八个人进到这家院里,手里拿着刀,带头的人(短粗、寸头,1米6左右)进到院里说,都别动。跟着一个二、三十岁的人(廖某某)指着我说没他的事。我就出去了。这时打牌的人中有人往二楼跑,我听见有人喊周某周某,这时就有几个人追着从院里跑出的人并用刀往他身上砍,也有人拿刀往楼上追。有二、三分钟,人都走了,我才回到停车的地方找我租的面的车,发现面的车被吓跑了,我去找范武跃,接着忽某某也出来了,我们三个开着忽某某的车回许昌了,路上我们劝忽某某报案,后来我们一块到蒋李某派出所报案了。在我们回许昌的路上,我说赌博是违法的,我一个伙计李某辛因赌博被许昌市看守所关了好几个月,这个人1米6多,弯腰驼背,很瘦。我一说,忽某某说今天是李某辛装的监控设备,李某辛也参与赌博了。
11、证人张××证言:昨天晚上,廖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房间没有,我说没有了,今天洗澡的人多。他又说找朋友说点事,用用我的办公室。我让他用我的西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廖某某过来了,他对我说他打牌被人骗了十几万。在西办公室我看到有两个男子都有四十多岁,在办公室的地上坐,其中一个用右手捂着他的左胳膊,我见这个人的左胳膊往下面流血,另外一男子的手上流着血,还有两个男的在沙发上坐,我当时很生气,说谁让你们在这打架,赶快去医院看病。然后坐在沙发上的人扶着那两个男子出去了,坐廖某某白色本田车走了。
12、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壬所受损伤为轻伤;周某丁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4、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寇小刚、李某辛被判刑的情况。
15、协议书,证实廖某某与周某壬达成协议,并赔偿周某壬x元,周某壬不再追究廖某某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乙、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忠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