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底市X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区X街X号。
法人某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兰,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娄星民保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成某枚所有的位于双峰县X镇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5)字第X号)、查封曹某所有位于永丰镇X路的房产一幢(房产证号:双房所有权证字号2005字第X号图幢房号(略))。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某法院关于人某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某法院关于人某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枚所有的位于双峰县X镇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5)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曹某所有位于永丰镇X路的房产一幢(房产证号:双房所有权证字号2005字第X号图幢房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伍交
审判员吴菊花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