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贾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男,22岁,暂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麻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5日,被告人贾某甲因停车纠纷与被害人王某丙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贾某甲纠集十余人持木棒对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丁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的引发上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一家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经营电动工具,与被害人王某丙家店铺相邻,两家因生意竞争存在一定矛盾。2009年8月15日早8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家将车辆停在贾某甲家店铺口,双方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贾某甲心中气愤便打电话给其上网认识的朋友“黑孩”,称其被欺负,让“黑孩”替其出气。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带领“黑孩”纠集的十余人持木棒来到王某丙店铺,对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乙、赵某丁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王某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贾某甲赔偿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王某丙等人不再追究贾某甲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己、王某庚、贾某辛、卢某某证言,赔偿协议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纠集多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李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少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