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28岁。
被告瞿某某,男,33岁。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8月11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另行调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