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艳,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高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招远四维高科净化器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6年6月2日受理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四维高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远四维高科净化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四维高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远四维高科净化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四维高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四维高科滤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远四维高科净化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周某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