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
被告艾XX。
被告马XX。
被告马XX。
法定代理人马XX。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邬XX。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XX。
原告叶XX诉被告艾XX、马XX、马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晓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邬XX、薛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产权人,三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产权人。三被告在阳台外安装伸缩衣架、雨篷,在窗户上向外安装外凸防盗窗,严重妨碍到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拆除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阳台上的伸缩衣架、雨篷和阳台东侧的防盗窗。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要求三被告拆除雨篷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艾XX、马XX及马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三被告没有影响到原告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三被告及案外人李XX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家在X室阳台上安装了可向外伸展的伸缩衣架,另在阳台东侧的窗户外面安装了凸出墙面的防盗窗。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伸缩衣架上晾晒衣被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权,防盗窗则人为地提供了可供他人攀爬的条件,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因原告在住房天井中利用塑钢材料作为框架,在框架上覆盖防水布以安装雨篷,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拆除上述雨篷。本院已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原告予以拆除。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三被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三被告安装伸缩衣架晾晒衣被是日常生活所需,原告称影响其采光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原告称三被告安装的防盗窗易造成小偷攀爬入室,本院认为,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原告住房位于底楼,天井有两米左右的围墙,其中沿小区X路的一面为铁栏杆,如不法分子要进入原告居室,可从铁栏杆翻入,原告所称的爬上围墙再抓住二楼防盗窗跳下的方式难度及危险性更高,故三被告安装的防盗窗并不增加不法分子进入原告居室的可能性,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拆除防盗窗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晓华
书记员杨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