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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自愿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卫星

审判员龚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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