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亮,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郑重庄X号。
被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