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新加坡国籍,护照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女,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男,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