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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叶某离婚案
时间:2004-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212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监狱。

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于199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名女孩叶某。2003年12月13日被告叶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9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双方就财产及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叶某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原、被告现有家庭财产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家俱一套归被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中伟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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