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杜某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其单位职工。2005年6月17日,被告因工作关系向原告借用了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原件。但之后,直至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上述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原件,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系其单位财务经理,又兼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常驻代表,故其方才将松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的正副本原件借予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占用原告松原分公司上述证照的行为与其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松原分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应当先经仲裁前置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钧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