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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董某拖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4-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197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董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奉山

代理审判员于涛

代理审判员冯海波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司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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