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董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奉山
代理审判员于涛
代理审判员冯海波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司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