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武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武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原告武某经济损失500元,合计人民币2500元,该款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