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号XX大厦X号楼X-505。
法定代表人王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甲XX号X号楼X单元XA(住宅)。
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XX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包括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XX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575元,其中被告北京XX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