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