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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武某离婚案
时间:2004-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239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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