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于邵阳市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以刘某某现处服刑期间,给刘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贺良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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