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41岁,住(略)。
被执行人:阿城市骏荧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陆野平。
王某与阿城市骏荧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阿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7日作出了劳仲案(2004)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陆野平现下落不明,造纸设备以被另案查封,现无执行条件。为此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259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89元。
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凭证想本院盛情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某申请执行的阿城市骏荧造纸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春海
审判员王某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