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
原告程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X。
被告金X。
被告刘X。
被告金X。
被告刘X、金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
被告金X。
被告王X。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X、程X诉被告金X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金X、程X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金X、刘X、金X所有;
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金X、王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金X、程X承担2,825元;由被告金X、刘X、金X成都2,825元;由被告金X、王X承担2,8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