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
申请人陈a要求宣告陈b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a诉称,其与陈b系兄妹关系,父母均已过世,陈b系残疾人,一直未结婚,亦无子女。陈b于2008年2月离开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去向不明。申请人多方查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陈b失踪。
经查,陈b(曾用名陈c),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户籍地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陈b的父母均已过世,其未结婚,无子女。2008年2月,陈b离开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后,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上述事实,由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和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新村派出所的证明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19日在本院、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发出找寻陈b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b与陈a系兄妹关系,陈b于2008年2月离开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陈a作为陈b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宣告陈b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b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