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张X。
被告秦X,男,身份情况不详,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X诉被告秦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于2010年1月入住X室,在被告装修房屋之前,原告曾善意提醒被告不要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铁门或占用公用部位,但被告于2月4日不顾原告当场阻拦,擅自在其房屋进户门外的公用走道上安装了铁门,不仅占用了部分的公用走道,还将原告灶间的窗户拦在其内。经居委会、物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协调,被告虽同意拆除铁门,但至今未拆。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X室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铁门。
被告秦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秦X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原告灶间的窗户与被告进户门处于斜对位置。被告于2010年1月购房入住后,在其进户门外的公用走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将部分公用走道和原告灶间窗户拦在其内。遂原告对被告的搭建行为提出异议,上海X集团X物业有限公司也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告发出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现场照片、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被告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碍,被告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铁门,将原告灶间的窗户拦在其内,不仅将部分公用走道占为己用,且对相邻方原告正常使用公用走道造成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进户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铁门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印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