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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行初字第411号

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部队干部。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长通科技发展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西安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于200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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