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x楼。
负责人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x楼xxx室xx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