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施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诉被告黄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公开进行审理。
经查明,原告与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500亩土地出租给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养殖成、扣蟹,租期自2006年4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合同期满后上海瀛生实业有限公司仍有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尚欠原告2007年度土地租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8年度土地租金300,000元,合同到期后,至2009年3月方归还土地。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2007年所欠土地租金100,000元,2008年所欠租金300,000元,共计40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0月底前归还100,000元,于2009年11月底之前归还100,000元,2009年12月底前归还200,000元,如违约则自愿承担2009年第一季度合同到期后未归还土地前之租金75,000元及蟹塘平整费125,000元。后原告经催缴,被告未偿付,故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结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x农副业基地租金人民币350,000元,该款分别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黄x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人民币475,000元扣除被告已付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