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号。
被告秦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以经亲戚朋友劝说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