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成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邹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人民币4,581.58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成某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币4,581.58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成某承担。
上述两项,被告成某共计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4,581.58元,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2,106.5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