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
委托代理人胡X。
被告张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蔡X与被告张X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蔡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蔡X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