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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双方婚前对彼此的性格不了解就盲目结婚。2006年夏天被告因怀孕,住回娘家至今。现双方已经分居2年以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周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是网上相识的,半年后成婚。婚后,原告虽对妻子和孩子漠不关心,不负责任,但原被告之间没有主要矛盾,且在被告居住娘家期间,双方亦经常往来,未分居二年以上。若原告同意女儿归被告抚养,并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800元,并一次性支付被告和女儿的住房补偿款人民币250,000元,则同意离婚,反之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自行相识,2006年9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周某。2006年夏天被告因身孕,长期居住娘家,期间双方亦时有往来。自2009年9月起,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即互不来往,且原告停止支付子女抚育费,另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结婚证、被告居住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行相识,但彼此未深入了解即结婚生女,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亦未用心经营夫妻感情,关系淡漠。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附条件的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均过于草率,毕竟离婚并不是简单的解除婚姻关系,更是对子女的抚育等作出合法合理的处分。双方生育一女,孩子的出生不仅是生命的延续,更是一种责任,原告虽提出离婚后孩子归其抚养,但孩子出生后始终与女方共同生活,即使离婚,孩子亦应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妥,基于上述情况,原告理应对孩子今后的生活给予具体的、妥善的处理。鉴于原告对离婚后孩子的具体生活问题考虑尚不成熟,故本院再给原被告一段时日,以便双方均能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稳定和谐等方面对存在的婚姻问题予以慎重考虑,以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周某预付),由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云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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