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始,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租借的上海市宝山区X镇X村某号,多次提供给他人聚众赌博。同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再次提供扑克牌等赌具,供刘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以“广东牌九”形式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徐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