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倪某甲,女,1973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倪某乙,女,1991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倪某甲、倪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