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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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薛XX在本市X路XXX号新七浦服装市场二楼F2-606铺位处,趁被害人吴X不备,窃得吴X随身挎包内人民币6800元,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被害人吴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姚XX、范XX、肖X、董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薛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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