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李某
原告陈某
被告骆某
被告曹某
被告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李某、陈某与被告骆某、曹某、骆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李某、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骆某、曹某、骆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李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某、李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民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