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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李某、陈某与被告骆某、曹某、骆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原告李某

原告陈某

被告骆某

被告曹某

被告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李某、陈某与被告骆某、曹某、骆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李某、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骆某、曹某、骆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李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某、李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民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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