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楼。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所购的上海市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7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上述租金。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7,90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XX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37,90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3,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