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
原告王XX因与被告赵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刘顺利、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1980年4月份,原告在外出干活时拾到一名男婴,收养后取名赵XX(曾用名赵XX),多年原告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将被告养大成人,成年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及家庭人员经常打骂并虐待原告,养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被告仍不悔改,变本加厉殴打和虐待原告,致使原、被告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解除原、被告间收养关系。
被告赵XX辩称: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母亲给我养大了,我还没报恩呢,我保证以后不再打骂父母啦,如再打骂父母解除收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1980年原告王XX和其丈夫赵XX收养一名男婴,取名赵XX(曾用名赵XX),出生日期为1980年9月19日。在以后生活中,赵XX与养父母有一些矛盾摩擦,特别是在2009年10月5日,经董庄居民委员会人员在场调解被告与养父母矛盾时,被告赵XX还出语伤人,随后酿成纠纷,引起诉讼。庭审时被告赵XX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母亲给我养大了我还没报恩呢,我保证以后不再打骂父母,如再打骂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但庭审后,双方矛盾不断恶化。
另查:原告丈夫赵XX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赵XX从小由原告收养并抚养长大成人。从2009年以来双方关系不断恶化,虽然原告起诉后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王XX请求解除与被告赵XX收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解除收养关系。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营
审判员王会军
审判员杨建民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常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