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
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列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徐某为原告,某公司为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案处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200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6000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2009年初,被告以公司业务不好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同时,被告克扣应为原告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2009年1、2月工资x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为原告缴纳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20日的综合保险费,为原告代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的个人所得税498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签,责任在原告。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和缴纳综合保险费。因原告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属法院审理范围,不应处理,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现起诉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原告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9月14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08.70元、不予支付原告2009年1月、2月工资差额1863.64元,不予补缴原告2009年1月至9月间综合保险费2132.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9月15日,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的综合保险费。2009年11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2009年1、2月工资x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为原告缴纳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20日的综合保险费,为原告代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的个人所得税4980元。2010年1月7日,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9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08.70元、2009年1月至同年2月工资差额1863.64元,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综合保险2132.10元,不支持原告其他请求的裁决。原、被告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本院。
另查,2009年11月4日,被告公司出具证明,称徐某于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在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设计部工作,月平均工资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徐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