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男。
被告沈某,女。
原告岳某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5年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岳某。婚后,原、被告一度关系尚好,后因被告赌博致夫妻产生矛盾甚至吵打,现已分居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辩称,被告没有赌博行为,婚后因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某被告沈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岳某随原告岳某同生活,被告沈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岳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岳某18周岁时止;期间,被告沈某于每周星期五17时至原告岳某接岳某,于每周星期日19时将岳某送回原告岳某。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