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号,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现居住于上海市XX室,该房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于2002年6月办理入住手续,自2007年1月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2010年3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4,937.4元,拖欠保安、保洁费234元。原告催讨无着,故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862.6元及保安、保洁费234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