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
被告吉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6月29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葛某与吉某离婚;
二、葛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吉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葛某预付),由葛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葛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