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
被告戴某,女。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于2004年9月1日因购房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现尚欠人民币x元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款项。
被告戴某辩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05年12月25日,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后,再次写下借据1份,确认尚余借款,同时承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人民币x元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0年4月13日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戴某应归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x元。具体付款方式:自2010年5月起,被告应于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上述借款。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被告戴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敏
书记员汪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