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顾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顾A随被告顾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顾A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顾A十八周岁时止,每年抚养费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三、原告杨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